所在位置:首页 > 新闻资讯 > 行业新闻 >

新闻资讯
联系方式
地 址:重庆市金开大道1133号5-3-3-1
电 话:18680868066
联系人:苏工
邮 箱:58937077@qq.com
网 站:http://www.hexinjiliang.com
警用测速仪强制检定7台不合格 未检不能作为罚款
发布时间:2016-08-16 点击: 次   编辑:重庆和信计量仪器

去年,全省共强制检定1533台警用测速仪,其中7台不合格。昨日,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布警用测速仪检测结果,同时表示未申请检测的测速仪测速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。

 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,保证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,减少和避免执法纠纷,省质监局委托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和市计量测试检定(研究)所,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于行政执法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(含机动车雷达测速仪、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、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等,以下简称“测速仪”)统一进行强制检定。截至201512月底,已完成全省1533台测速仪的检定工作,其中7台不合格。

  测速仪偏差多少算不合格?计量专家表示,检测测速仪分两种情况,100公里以内的按-6公里至0公里的误差值进行判定,100公里以上的按-6%0来判定误差值。测速仪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,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。

  质监人员介绍,这1533台由使用方申请检定的测速仪,并未涵盖全省所有警用测速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警用测速仪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,未申请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。也就是说,未经检验的测速仪根本不能作为罚款的依据。对于按周期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,在上次检测合格与这次检测不合格这段时间内,出现的检测不标准问题应该怎样处理,法律未进行具体规定。

Copyright © 2016-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重庆和信计量仪器有限公司      渝公网安备50019002503948      渝ICP备16008176号       网站建设 :那尼科技